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在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庫防火設計規范》等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基礎上,增加有毒有害氣體防護(以下簡稱氣防)、危險化學品泄漏處置等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滿足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裝備、設施和物資儲備,開展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具備滿足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業處置需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所屬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救援協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救援人員數量不低于28人(包括隊長、副隊長、滅火隊員、氣防隊員、技術員、值班員等),其中,滅火隊員不應低于18人,氣防隊員不應低于2人。
(二)至少配備三輛以泡沫滅火劑為主的消防車輛和1輛指揮車。每輛消防車輛至少配備2套空氣呼吸器和小型滅火器具,每兩輛泡沫消防車應配備1門移動泡沫炮,每3輛消防戰斗車至少配備1套斷電鉗、擴張器、無齒鋸等破拆工具。
(三)至少配備1輛具備氣防功能的救護車,車上配備擔架、通訊工具、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空氣呼吸器、蘇生器、防化服、空氣壓縮機,以及一定數量的空氣呼吸器備用氣瓶和必要的維護維修器具等。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為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配備專門的訓練場所和設施,并配備車庫、通訊室、辦公室、值勤宿舍、器材庫、會議室、學習室和必要生活設施等。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根據企業實際,整合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和工藝技術部門、設備維修部門等力量,制定有效應對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的處置程序,并配備滿足本企業實際需要的專業堵漏器材。
第二十條 未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并與鄰近具備相關資質、相應能力或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所在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建立聯動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聯合演練,保證應急救援協議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以生產裝置、經營、儲運場所等重點崗位作業人員為主,隊員人數不低于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30%,并保證作業時間兼職救援隊員人數不少于全部作業人員總數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為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配備滿足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要的防護服(防化氣密服、防火氣密服、防濺氣密服等)、安全帶、安全繩、防酸堿面罩、防酸堿護目鏡、防爆工具、防爆燈、氧氣呼吸器、自動蘇生器、滅火器具、氣體檢測儀和醫療急救箱等應急救援設備。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具備滿足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員學習培訓的場所和設施。
第四章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管理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二)組織建立本企業專、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保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培訓、裝備、物資、演練等經費投入。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三)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組織落實應急救援協議簽訂工作;
(四)根據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主管生產或技術的負責人應當作為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的重要成員,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術指導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人員所需專業和知識結構等方面的指導或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企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裝備的專業性能、數量和種類等方面的指導或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技能培訓方案、演練計劃和應急救援操作程序等方面的指導或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制定應急救援現場專業救援方案和防護措施等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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