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培訓考試】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寫和制定培訓教材、培訓大綱、考試題庫、建立師資隊伍、制定培訓要求。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發證管理】 經培訓和考試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頒發《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式樣,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印制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變更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調整職業健康管理員時,應當及時登錄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管理平臺進行變更,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變更信息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日常管理】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職業健康管理員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及時掌握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信息管理】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參加職業健康培訓人員的報名條件、人員變更、信息報送等工作進行審核和匯總,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基礎檔案資料,提高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設置情況、培訓教育、工作開展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把實施情況作為企業信用評級、考核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對于違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評選表彰】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對成績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和職業健康管理員進行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銜接協調】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由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發《職業培訓證書》的職業健康管理員,視為已取得《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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