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職業健康管理員的職責
第九條【主要職責】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有關方針、政策;
(二)參與制定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相關崗位的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三)按照《北京市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登錄北京市職業危害申報管理系統,及時、如實向所在區、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危害,并做好職業危害變更申報工作;
(四)協助本單位組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并向勞動者公布檢測結果;
(五)協助本單位組織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培訓工作;
(六)開展作業現場職業健康日常檢查,發現作業場所存在職業危害隱患時,提出整改建議;
(七)指導相關部門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督促、教育、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使用,并做好維護和發放記錄;
(八)定期匯總分析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并向所在區、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傳達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管理平臺下發的通知、文件、管理要求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其他職責】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服從本單位的安排,參加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繼續教育與交流活動,并登錄北京市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管理平臺,接受教育培訓。
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員的行政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任職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選送具有以下條件的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取得《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一)身體健康,勝任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二)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較強的責任心;
(三)對本行業(領域)的生產工藝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及職業危害防治專業知識;
(四)熟練操作北京市職業危害申報管理系統、職業健康管理員信息管理平臺等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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