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監理責任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暫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場的招投標資格: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招投標資格15至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停招投標資格30至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停招投標資格60至90日。
第十八條? 事故工地的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按下列規定對其執業資格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12個月;暫停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吊銷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暫停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12個月。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注冊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建造師終身不予注冊。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5年內不予注冊。
第十九條? 擬吊銷一級注冊建造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或終身不予注冊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報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處罰;擬吊銷非本市注冊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或終身不予注冊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有關材料通報注冊機關。
第二十條? 對事故工地的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進行處罰時,還應收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限期整改的時限與暫停其執業資格的時間一致。
第二十一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參建單位有其它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或區縣建委將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參建單位違規行為記入北京市建設行業不良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兩級安全監管局還將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罰款處罰。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落實同級人民政府對事故的批復意見,按照職責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 重大隱患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在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施工現場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工程項目暫時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并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同一項目因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暫時停止施工的,項目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收回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限期3個月至12個月整改,整改期間依法不得從事項目負責人工作,經整改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項目負責人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或安全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暫扣執業資格證書3個月到6個月。
(一)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訓不合格人員參加施工的;
(二)未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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