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Ⅳ級響應
當發生一般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時,立即啟動Ⅳ級響應,采取下列措施:
(1)區縣政府應進行先期處置,并做好協調和屬地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一般事件報告后,立即報告市應急辦并通知相關成員單位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進行現場處置。
(3)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區縣政府指揮協調現場處置工作,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密切關注事故動態,隨時掌握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4)相關成員單位要保持通信暢通,加強與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聯系,隨時將情況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4.1.2 Ⅲ級響應
當發生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時,立即啟動Ⅲ級響應,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區縣政府應進行先期處置,并做好屬地協調和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較大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市應急辦并啟動應急響應,指揮部辦公室派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同志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工作。
(3)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成員單位領導或派專人到現場負責本行業應對工作。
(4)必要時,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處置,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4.1.3 Ⅱ級響應
當發生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時,立即啟動Ⅱ級響應,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區縣政府主管區縣長或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揮屬地力量對事故現場周邊居民做好宣傳、引導、后勤保障等工作。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事故報告后,報告市應急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3)相關成員單位主管領導和本部門搶險負責人,依據所承擔的職責,到現場開展本專業處置工作。
(4)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分組負責實施各項指揮協調工作,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應對處置。
(5)市應急辦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開展應急救援組織工作,并以市政府名義,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
(6)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處置。
4.1.4 Ⅰ級響應
當發生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時,立即啟動Ⅰ級響應,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揮轄區力量對事故現場周邊居民做好宣傳、引導、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做好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各項工作。
(2)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后,報市應急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3)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同志趕赴現場依據相關職責開展本專業應對工作。
(4)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現場指揮部,會同其它專項指揮部開展綜合應對工作。
(5)市應急辦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開展應急救援組織工作,并以市政府名義,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
(6)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部指揮處置。必要時,市應急委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部指導處置工作。
4.2 應急結束
4.2.1地下管線突發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和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應急響應工作即告結束。
4.2.2 一般和較大地下管線事故應急處置完成后,必要時可由區縣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4.2.3重大和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完成后,經市應急辦報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應急結束后,應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有關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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