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健康監護】印刷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相關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企業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化學品安全技術中文說明書】印刷企業應備有本單位使用的油墨、膠粘劑、清洗劑、潤濕液等化學品的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化學品成分、理化特性、對人體危害及其他危險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項、應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標識、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該說明書應建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印刷企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二)建設項目預評價、竣工驗收評價及政府部門審查、驗收批復文件等資料;
(三)政府執法部門執法檢查時下達的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件資料;
(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五)職業危害因素申報資料;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資料;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修保養檔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維護檔案;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資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人員名單、考核成績等;
(十一)職業病病人檔案;
(十二)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十三)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附則】本規范自2009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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