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局、氣象局、各公安分、縣局、專業公安處消防科、市屬各局、總公司:
據氣象資料統計,我市屬多雷暴活動區.為減少雷擊事故造成的損失,我們根據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規定》,現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附件:
一、北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規定
二、北京市避雷裝置檢測申請表(略)
三、北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許可申請表(略)
附件: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保護監察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市行政區域內設有或使用避雷裝置的部門和單位,均要執行本規定.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避雷裝置是指為保護建筑和構筑物免受雷擊而設置的防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的設施、設備.
第四條 市勞動局、市局負責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的組織、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市氣象成立"北京市避裝置安全檢測中心"(簡稱檢測中心,下同),具體負責本市雷裝置的安全檢測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的避雷裝置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及其有關規定,落實專人并加強管理.
第六條 有避雷裝置的單位必須填寫《北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申請表》.經"檢測中心"檢測后發給《避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證》,檢測不合格者,責令限期整改.
第七條 有檢測技術力量的單位,要填寫《北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許可申請表》,各市勞動局、市消防局提出申請,經組織專門技術人員審查認可,核發"北京市避雷裝置檢測許可證".持證按照《北京市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細則》,對其所轄避雷裝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報"檢測中心"提供.
第八條 各單位的避雷裝置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于當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確保避雷裝置的載體在雷雨季節安全無損.
第九條 檢測單位按照北京市物價局京價(收)字〖92〗第297號文規定,向受檢單位收費.
條十條 檢測單位必須主動向受檢單位出示有關證件,嚴格、認真地執行檢測工作.對在檢測工作中發生的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行為,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偵察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拒不申報檢測、或由未經批準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以及檢測不合格又未按期整改的單位,由市勞動保護檢察部門和市公安消防部門,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由于上述原因,因雷擊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與國家法令法規相抵觸的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市消防局、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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