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禁止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應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三十一條 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位置合理、安裝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具進場須經過安全檢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須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三十二條 施工現場內木材加工間、易爆易燃倉庫以及堆放現場區域內,禁止煙火;各類易爆、易燃的化學物品、建材、油料必須入庫存放,不得露天堆積;乙炔和氧氣必須封閉隔離存放,使用時兩瓶間距必須符合安全距離。動用明火必須經項目經理和安全負責人現場核驗簽字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木材加工間、倉庫、宿舍、食堂、動火現場、作業區域、吸煙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場等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落實專人管理,并經常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在粉塵飛揚處采取遮擋、圍蔽或噴水、降塵等防塵措施,有效降低和減少粉塵對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除搶險工程外,因工程技術、質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須在夜間連續作業并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降低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施工現場內使用有毒物體作燃料,禁止燃燒各類建筑廢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內的食堂應取得衛生許可證,相關人員應持有健康證上崗。施工現場應有茶水供應的場所和器具,夏季施工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極端惡劣天氣,影響施工安全的,必須停止施工;工地應建有水沖式廁所,并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十八條 人數超過500人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立醫療室;其它施工現場應當設立有效的醫療急救箱。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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