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合肥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11〕2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合肥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合肥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進一步強化節能減排,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各種建筑工程的砂漿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實施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縣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實施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
市、縣發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務、經濟、財政、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并符合國土、環保和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
預拌砂漿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按照規定從事預拌砂漿生產。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質量合格的散裝水泥。企業干拌砂漿的散裝發放能力應當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勵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方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向市、縣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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