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進行規劃管理。對按照規定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審批管理;批準建設項目前的選址、定位應當事先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自然植被、濕地的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民科學施用化肥和農藥,逐步減少農藥、化肥用量,并加強督促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飲用水水源的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治安管理工作,維護安全秩序。
第二十六條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并立即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視情啟動相應的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畜牧水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畜牧水產、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飲用水水源管理、保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逗戏适卸佀畮焖此|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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