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純公益性水管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由同級財政負擔。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從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中列支。
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來源為市財政預算內安排的歲修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可按照不少于國家、省規定的30%比例)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縣區財政部門要在每年預算適當安排河道及水工程的維修養護資金。
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日常維修養護資金由水管單位自行籌集。
第二十八條 工業、農業和其他由河道及水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交納水費;受河道及水工程防洪保護的受益戶,應當交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所收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在管好用好河道及水工程的前提下,應當充分利用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和設備、技術條件,因地制宜開展多種經營活動,以增加經費收入。
第五章 獎勵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保護、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績顯著的;
(二)在防汛搶險斗爭中,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違法行為作斗爭,保護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
(四)保護水資源,執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降低工農業生產成本成績顯著的;
(五)植樹、種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績顯著的;
(六)鉆研工程管理科學技術,有重大革新或創造發明的;
(七)積極開展多種生產經營,厲行節約,努力減輕國家和人民負擔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維護的;
(二)不服從防汛抗旱和水資源調度的;
(三)發現破壞水工程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四)發現水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報告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經營收益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職責行為。
第三十三條 阻撓、毆打依法執行任務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員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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