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河道、水庫、塌陷區及水工程管理藍線,按照《淮北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年)》、《淮北市防洪除澇規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有關部門在編制規劃、核發證照時,凡涉及到河道及水工程藍線、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有關證件。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防洪排澇工程,必須符合河、湖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并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防洪排澇的要求,統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建設和管理。
新工業區、新住宅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在新的防洪排澇工程系統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損壞、堵塞、填毀原有的防洪、排澇水系。
第十二條 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工程管理和維護的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在未鋪路面的堤頂、壩頂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
確需利用堤頂、壩頂、水閘、戧臺或者護堤地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單位負責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維護,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工程狀況提出車輛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維護不善等原因影響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暫停通車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國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利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和設備,因地制宜地開展有關經營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國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經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實行有償使用,不得影響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劃,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
第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毀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費用。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設施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責任單位負責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繳納開發補償費。開發補償費應專項用于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改造。
第十五條 在依法制定國有水工程建設方案的同時,應當制定管理方案,明確管理體制、管理機構和運行管理經費來源;沒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項。
水工程管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管理設施未完成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單位時,必須同時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權證書、水工程建設檔案以及劃定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文書。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權限,定期對水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工程,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積極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確定管理主體,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工程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行洪、排澇的河道和渠道內,設置影響行洪和輸水的建筑物、障礙物或者種植高稈作物,或者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
(二)傾倒、堆放、排放影響水工程安全運行或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三)在堤身、護堤地和水庫大壩、渠道、水閘、電站管理范圍內建房、放牧、開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墳、采石、取土、扒口、開采地下資源以及開展集市貿易;
(四)向水庫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庫內筑壩攔汊或者填占水庫;
(五)損毀、破壞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六)擅自在河道、湖泊(塌陷區)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響水工程效益發揮、有礙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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