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外裝修、裝飾,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阻燃材料的;
(二)在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具有火災危險的車間、倉庫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營業期間進行電焊、氣焊(割)等明火作業或者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和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不落實,未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強制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有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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