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整治事故隱患,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等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和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 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一般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受理原則,也可越級舉報。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設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絡。
第六條 同一舉報事項分別向兩個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同一舉報事項被多次舉報,以受理時間為準獎勵第一舉報人。
第七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隱患或事故;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受害者的投訴。
第二章 舉報和受理
第八條 舉報可以采用電話、書信、傳真、面談等方式進行。
舉報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為其保密。
第九條 舉報內容應包括:
(一)事故隱患的現狀;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事實及與之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以及聯系方式;
(四)被舉報人或單位名稱、地址等可供核實的有效查找方式。
第十條 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干擾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受理和辦理舉報事項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舉報受理機構登記舉報材料;
(二)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受理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業務主辦機構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舉報事項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重特大事故隱患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即受理、即移送、即交辦。
(三)辦理機構應將調查核實或處理情況在辦理完畢后及時報舉報受理機構;屬重特大隱患或生產安全事故 ,在報舉報受理機構的同時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在辦理完畢后5日內給予答復。
(四)舉報受理機構應及時將處理結果歸檔,并做好相關統計工作。每月5日前,舉報受理機構應將上月事故隱患和事故舉報及查處情況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及時組織對舉報的各類隱患或事故進行查處,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立即整改。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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