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物配套設施建設管理,保障建筑工程達到規劃、設計的各項要求,滿足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整體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指城市建筑物(以下簡稱建筑物)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和較重要的構筑物。本辦法中配套設施包括建筑物外道路、廣場、綠化、環衛設施、各類公用管線(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消防、雨水、污水、電信、有線電視等)等。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配套設施的施工管理并組織竣工驗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配套設施的規劃管理。市市容管理部門參與建筑物配套的環衛基礎設施設計方案的審查。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建筑物配套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物配套設施的建設必須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城市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實施。建設單位應根據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制定建筑物配套設施建設(設計、施工)方案,主要包括: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
(二)綠化平面圖;
(三)各類公用管線平面布置圖;
(四)各類公用管線的施工圖。
沿街建筑物室外地面、圍墻、綠化等設計布局須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將建筑工程配套設施建設方案連同其他應提交的證明文件一起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報送配套設施建設方案者,應在建筑物配套設施工程開工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單位、專業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同意的建設(設計、施工)方案和單項工程施工圖施工。建筑物配套設施工程的施工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實施。
第七條 建筑物配套設施工程開工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須辦理破占挖掘、排水許可、環評文件審批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建筑物配套設施竣工驗收是建設工程綜合驗收的組成部分。建筑物配套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配套設施工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一)所有的建設項目已按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全部建成;
(二)建筑物及配套設施單項工程質量全部驗收合格,且竣工驗收資料齊全;
(三)施工現場清理完畢;
(四)建筑物配套設施已按規劃接入城市基礎設施網絡;
(五)群體建筑(包括住宅小區)申請分期綜合驗收的,應滿足以上四項要求。
第十條 申請建筑物配套設施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圖;
(三)建筑總平面圖、綠化總平面圖、綠化設計方案、綜合管線總平面圖等竣工圖紙;
(四)規劃、環保、市政、園林、消防等單位出具專項驗收認可使用的文件及資料;
(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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