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還對普通百姓提出了義務性要求?!闭憬∠揽傟牱阑鸩扛辈块L徐景說,普通百姓有義務了解所在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基本情況,學習消防常識和必要的滅火逃生技能,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與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同時對百姓提出約束性要求,列舉超負荷用電、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等八項禁止性規定,并制定了罰則。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崔春起介紹說,規定明確了高層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一是規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能力素質要求。要求高層建筑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和檢測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證書。二是規定了高層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聯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實時監控,將科技管理方法寫入立法,依托科技途徑實施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實時管理,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三是將火源管理納入嚴管嚴控對象。明確規定,禁止高層建筑外墻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保溫材料,對超負荷用電、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引起火災或者火災危害擴大等行為,均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另外,規章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物業主管部門、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消防安全責任制體系。
加強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建設
規章實施后,作為高層建筑的安全監管職能機構,公安消防機構又新增了哪些安全監管職責?
徐景介紹說,規定第18條至23條對此作了明確要求,新增了五項監管職責:
第一項職責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訂和實施高層建筑年度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并由公安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年度抽查情況;
第二項是應當加強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及時登記、核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三項是發現高層建筑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業主、使用人、統一管理機構限期整改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四項是根據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有關處罰決定書,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罰的,視情將處罰情況抄告物業主管部門;
第五項是應當結合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際,加強對統一管理機構、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并通過本機構網站等途徑向社會提供消防服務行業的有關信息。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從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有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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