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這一規定,公安消防機構新增了五項監管職責。
近年來,在城市建筑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隱患大量出現。高層建筑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滅火和救援難度大,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據初步統計,目前浙江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約有15604幢,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建筑有672幢,高層建筑數量位列全國前列,但對應的救援裝備有限,浙江有1臺高達101米的云梯車,有42米與53米的云梯車及高攀車114輛。
“高層建筑防火滅火是國際性難題。”浙江省消防總隊副總隊長崔春起介紹說,高層建筑樓層高、體量大,布局復雜、形式多樣,人員和物資高度集中,加上高層建筑業主、使用單位多,產權關系不夠明晰,日常消防監管難度大。
為此,浙江認真吸取了近年來高層建筑火災事故教訓,于2010年啟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先后征集了47個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召開立法聽證會等各類立法專題會議20余次,最終出臺了這一規定,填補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著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浙江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楊必明介紹說,《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火災預防為核心,全文共24條,從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職責、監督檢查、管理模式、隱患整改等方面作了規定,著重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強化火災隱患整治、源頭防范和責任追究,對多業主和使用人的高層建筑實行統一管理。
楊必明說,規章明確了業主是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使用人在使用范圍和期限內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或者雙方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來明確責任。
“規章規定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必須明確或者委托統一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楊必明告訴記者,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應當履行防火巡查、消防設施和器材維修保養、檢測,劃定禁停警告標志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等六項消防工作職責。
如果統一管理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單位等統一管理機構,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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