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您好!我叫劉強,過去是一家服裝廠的職工。我是在2004年的時候與服裝廠簽訂了4年的勞動合同,期間工廠安排我在紡織車間工作。但在2006年,由于某些原因,我們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在解除勞動關系后,我覺得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被診斷為“二硫化碳中毒后遺癥”。于是我便去找服裝廠協商,要求其對我進行工傷補償,但服裝廠以雙方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拒絕了我的要求。于是我便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仲裁庭審理過程中,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我的病情進行鑒定,結論是“神經衰弱綜合癥”,(與長期接觸二氧化硫有關),為6級傷殘。
我想請教您,像我這種情況,是不是能向原單位主張工傷待遇?
劉強
劉強:
您好。看了你的來信,我覺得你是應該可以享受原單位的工傷待遇的。因為你的病是由于工作關系,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其所在單位必須為其建立健康檔案。變動工作單位時,事先應當經過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檢查材料應裝入健康檔案。而第九條規定,中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經與其他單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經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而你的情況完全符合規定中的情況,所以,從法律上講,你是有權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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