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方為了推脫責任,讓受傷職工在所謂的保證書上簽了字,受傷職工所受傷害真的與廠方無關嗎?這份違背職工個人意愿的保證書能否作為有效證據否定工傷的事實嗎?日前,山東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對某集團公司不服文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行政確認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被告文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于某屬因工負傷。
于某系某集團公司保衛人員,負責集團下屬的軸承有限公司、幼兒園、服裝有限公司、酒店等四個分公司的門衛管理工作,2005年2月28日凌晨1時許,于某與同事徐某一同檢查門衛值班情況,發現服裝有限公司門衛無人值班。于某遂到宿舍將脫崗的門衛谷某找出來,雙方在門衛處發生爭執,谷某用鐵棍擊打于某頭部,致腦挫裂傷、硬膜外血腫、頭面部軟組織挫傷,構成重傷,雖經治療,身體仍留下殘疾,勞動能力部分喪失。谷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但因谷某無償還能力,一致未能兌付。于某出院后多次找公司要求安排工作,公司答應如果回單位工作,必須在廠方已打印好的《關于繼續回某集團工作的保證》上簽名,內容是于某所受傷害與廠方無關。后因于某無法勝任公司重新安排的工作,自動辭職。于某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相關材料。勞動局受理后,經調查取證,認定于某所受傷為因工負傷。某集團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于某簽名的保證書,證明于某所受傷害與廠方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于某當庭表示當時為了能回公司上班,才違背自愿在保證書上簽名。勞動局提供了公安機關對加害人谷某的訊問及于某的同事徐某的調查筆錄,二人均證實于某是在檢查服裝有限公司門衛值班情況時,因谷某脫崗,雙方發生爭執,被毆打致傷。法院認為,某集團公司提交的保證書從形式上,雖有于某的簽名,但內容不是于某自己書寫的,而且于某當庭否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從文字內容看與公安機關偵察的事實不一致,因此該證據不能對抗勞動局提供的證據,不予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于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傷害,其遭致傷害的原因與工作有關。勞動局認定于某為因工負傷,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判決維持。
什么是補充工傷保險?
十級工傷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能自愿棄繳社保嗎?
職工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辦理工傷手續?
關于工傷的20個問答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
男子猝死在工作倉庫附近,釘釘沒打卡…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
傷亡事故的分類
事故類別劃分
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事故分類?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是多少?
工傷處理協議書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