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株洲某職業學校的學生袁某在廣東一家公司實習期間,被機器壓成十級傷殘。實習期間受工傷,學校和實習單位是否擔責?近日,在荷塘區法院調解下,實習單位和學校分別賠償袁某25000元。
2007年12月,他由株洲某職業學校分配至中山港淵公司實習,今年1月,他在實習過程中,由于學校在疏于管理和缺乏必要的培訓的前提下,安排袁上機床操作,導致原告右手食指前段壓成粉碎性骨折。經株洲湘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對原告的傷情鑒定為十級傷殘。為此,袁某訴至法院請求判學校及實習單位賠償其醫藥費等損失。
校方及實習單位均認為,他們盡到了相應的義務,袁某自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后由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實習單位和學校分別賠償袁同學25000元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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