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時分,工人張仁兵睡在工廠門口的推土車上,被貨車軋傷,他是否算工傷?今天,記者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獲知,法院一審認定張仁兵受傷屬于工傷。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仁兵在明山水泥廠從事水泥包裝工作。2006年8月4日,張仁兵上晚班,時間為晚19時至早7時。8月5日零時許,張仁兵回宿舍吃夜餐,吃完后返回明山水泥廠,因同組工友還在吃夜餐,張仁兵便從明山水泥廠內推出一輛推土車放在明山水泥廠大門口右側,在車上休息等待工友回來一起工作。零時20分許,張仁兵被倒車進入明山水泥廠的貨車軋傷,經診斷為右脛骨下段骨折、右趾骨下肢骨折。交警部門認定張仁兵不負事故責任。2006年9月,張仁兵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11月,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仁兵不服,向廈門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廈門市人民政府于12月11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明山水泥廠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這一行政復議決定。
法院認為,張仁兵的情形應屬工傷,廈門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行政復議決定。
連線法官
此案主審法官林瓊弘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事發當晚,張仁兵的工作是從事水泥包裝,零時許,工人們停下工作吃夜餐,張仁兵在吃完夜餐后,等待工友開工的時候發生了事故,應該認定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內。
對于工作場所的爭議問題,林瓊弘說,從本案查明的情形看,雖然傷害的地點是在工廠的大門口,但不能簡單地以工廠的大門作為確認某一場所是否屬于工作場所,而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事發當時的情形予以考慮。
對于本案事故發生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林瓊弘認為,本案是因為交通事故所引發的,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張仁兵不負交通事故責任。那么張仁兵在工作時間內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呢?一個簡單的道理是,張仁兵是在等待工友一同工作的時間內受傷,與其從事的工作有關聯的觀點是成立的,也符合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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