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時所依據的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我國目前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1996年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這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后的勞動能力鑒定,是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作為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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