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范圍和認定
這是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或合格條件,也是勞動保障部門處理工傷問題的首要工作。這方面的主要政策和程序在第二章做了規定。由于這一內容下一講要專門講解,這里只強調一點,即工傷認定政策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政策之一,必須由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工傷保險的職能機構實施管理和操作,認定工傷是為了保障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權利,而不是據此處罰職工和企業。
2.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由于工傷補償是根據喪失勞動能力或謀生能力的程度來提供的,有傷害就給補償,無傷害不補償,傷害重多補償,傷害輕少補償,“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第14條),因此,工傷保險要制定評殘標準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來操作實施。這方面的內容在第3章做了規定,以后也要專門講解,這里也要說明兩點:一是勞動鑒定委員會是政府委托的由勞動、衛生、工會等部門組成的,聘請合格的醫生進行鑒定。鑒定工作不是行政行為,而是執行鑒定政策性標準的技術工作。因此,職工對鑒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只能要求申請復查或重新組織鑒定,而且最高由省級鑒定機構決定(見第57條),因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不設鑒定機構。這就是說,對于處理鑒定結論不服的問題,不走勞動爭議仲裁或上訴法院的程序。二是只有被鑒定的職工才有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的權利,企業單位沒有這種權利,因為企業不是被鑒定當事人。近年來,有些傷殘職工對鑒定結論不服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上訪或者上訴法院,有的企業認為對本單位某職工傷殘等級定高了也提出申訴,這兩種作法都不符合規定。
3、工傷待遇項目和基本標準主要是:
(1)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掛號費和就醫路費在內的有關費用全額報銷;住院治療期間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為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見17條)。此項待遇可進入統籌。
(2)工傷津貼待遇——在工傷醫療期內發給相當于本人受傷前月工資收入,醫療期滿后或評殘后停發,改發傷殘待遇或上班時領取工資(見19條)。醫療期根據傷病情況定為1~24個月,最嚴重者不超過36個月(見18條)。此項待遇暫不統籌,由企業支付。
(3)工傷護理費——評殘時確認符合護理條件的,定為全部、大部和部分護理三級,一級每月發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50%,二級為40%,三級為30%(見20條)。此項待遇可進入統籌。
(4)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工殘疾職工為輔助日常生活或生產勞動需要經批準配置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難報銷(見21條)。此項待遇可進入統籌。
(5)因工傷殘撫恤金——對被評定為1~4級傷殘的實行工傷退休,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概念上區別于養老金),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85%,三級為80%,四級為75%。評為5~6級的,企業難以安排工作時也按月發給70%(見22條、24條)。此項待遇可進入統籌。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對評上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程度分別不同標準一次性支付,一級發給本人工資24個月,二級22個月,以后各級級差2個月工資,至十級為6個月(見22條、24條)。此項待遇可進入統籌。
(7)易地安家補助費——對評為1~4級的傷殘職工,需要移居到有親友照料生活的另一地區安家時,一次性發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見22條)。此項待遇由企業發給。
(8)喪葬補助金——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一次發給(見25條)。此項待遇可進入統籌。
(9)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給工亡者生前符合供養條件的親屬,配偶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0%,子女等其他供養親屬為30%,撫恤金總額不能超過死者生前本人工資(見25條)。此項待遇可進人統籌。
(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發給死者生前親屬,標準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幅度,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確定(見25條)。此項待遇可進入統籌。
4.工傷保險基金和費率
工傷保險基金的設立是“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的關鍵和經濟基礎。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新統籌支付的項目費用和發展工傷保險事業必須提取的費用及風險儲金的總量,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收和管理。征收工傷保險基金不實行統一費率制,而是根據各行業和企業的工傷風險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風險高多收費,風險低少收費,并實行統籌調劑,共擔風險。工傷保險基金屬于社會保險基金之一,應按照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實行強制性征收繳納。這方面的內容見于第五章的規定。
5.工傷預防機制的措施
工傷保險制度對于預防事故和職業病主要是發揮保險機制的作用,并采取宣傳、教育、檢查等措施,引導、激勵和幫助企業搞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工傷保險機制是指差別費率、浮動費率和安全獎勵等經濟機制。按不同產業工傷風險確定的行業差別費率5年調整一次,其收費高低可促進各行業的安全生產。浮動費率是對各個企業單位上年度安全評估后決定下個年度費率的升降,目前規定浮動幅度為行業標準費率的5%至40%,每年費率動態調整,成為企業重視安全生產的經濟動力。安全獎勵是對當年未發生事故或事故率低于本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拿出工傷基金節余的5%至20%獎勵給安全生產好的或比較好的企業或個人,這也是激發安全生產積極性的經濟手段。這種機制是市場經濟規律和榜樣效應的具體運用。對于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又規定從基金中提取“事故預防費”、“宣傳和科研費”加以保障。這些內容在37條、38條和奶條做了規定。
6.工傷康復
首先是對工傷職工進行及時救治,“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見49條)。目前主要措施是加強企業醫務室的工作,工傷治療送到指定醫院或專科醫院,在經費上有工傷保險基金提供充分保障。例如,珠海市幾年前發生一名職工燒傷事故,珠海市社保局聯系一架直升飛機專程送到廣州搶救。兩年前,成都市社保局為了治療一名工傷職工的手指不借花去14萬元。這都是工傷保險統籌后加強醫療康復措施的結果。職業康復是幫助工傷殘疾職工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使他們重返生產崗位或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對此已有配置輔助器具的規定,工會組織也有療養康復事業,今后要發展完善還需投入更多的資金,只能創造條件逐步開展。所以,現在規定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康復事業。職業康復事業要配合工傷殘疾職工再就業工作來開展,圍繞工傷再就業問題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7.企業和職工應盡責任
工傷問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職工。工傷保險制度必須規定企業和職工的各自責任。第八章和其他有關條文對此都做了主要規定。例如,搞好安全生產,發生工傷時要及時報告,這是企業和職工的共同責任。由于工傷賠償歷來是企業一方的責任,政府的責任是制定法律法規標準,監督檢查和組織實施,所以規定企業承擔的責任或義務比較多,是主要方面。例如,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按時繳納保險費,及時救治工傷職工,足額支村有關待遇等等。對于職工來說,并不是只有享受待遇的權利而不承擔必要的義務。針對現實突出的問題,要求職工“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發生工傷時要配合治療,轉院要經過批準;職工家屬辦理喪事要執行國家規定;經治療恢復勞動能力的,應服從企業的工作安排等等。這些都是職工甚至家屬應當遵守或給予配合的。工傷保險立足于企業,為企業和職工服務,只要企業和職工真正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保險事業才能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