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3月9日,成都90后男子徐某到外地打工,擔任某木材加工廠原料車間的工人,當時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3月22日,剛上崗十天,徐某就在工作時被機器皮帶絞傷,后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治住院期間,木材加工廠為徐某支付了治療費用。2016年4月10日出院后,徐某遵醫囑于2017年3月1日再次到醫院住院治療。然而,這一次住院,工廠沒有再為徐某支付治療費。就工傷認定及第二次住院醫療費等問題,徐某與木材加工廠多次協商,但都沒有結果。徐某想知道自己這次受傷,木材加工廠該負什么責?
回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盡管加工廠與徐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然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其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保障徐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工傷職工經醫療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視鑒定結果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
用人單位(木材加工廠)未參加,或未依法申報繳納工傷保險,又或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則工傷職工徐某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相應的項目和標準承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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