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丁某于2014年9月20日,進入合肥經開區某電子科技公司工作,住在單位安排的職工宿舍。9月22日早上8:00,丁某與同事一起步行上班途中,被一輛摩托車碰撞受傷。
2015年2月10日,丁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出工傷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向某電子科技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該電子科技公司反饋稱,丁某來公司才三天,還未被正式錄用,不應認定為工傷。區人事勞動局對丁某同宿舍的三名員工做了詢問筆錄,確認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丁某為工傷。
【法律評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不影響其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并且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并不取決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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