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菲特”臺風給寧波帶來很大的傷痛,余姚趙某的妻子王紅(化名)在臺風天去上班時,不幸溺水身亡。在隨后的申請工傷事故認定中,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為此,趙某將其告上法院。
妻子去上班后再無音訊
去年10月7日早晨5點20分左右,“菲特”臺風四個小時前已經在福建登陸,余姚低塘街道的風雨也非常大,王紅從居住的歷山村騎電瓶車去公司上早班。
然而趙某一直等到傍晚,早就過了下班時間,也沒等到妻子回家,妻子的手機也打不通了。趙某趕緊到妻子所在的公司詢問,但公司的人說一整天都沒有見到王紅。
趙某急了,到外面四處尋找,但沒有找到。晚上11點,他向余姚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報警。等到10月8日上午,警方在歷山村歷山中學北側河道內找到了王紅的尸體。
人社局不予認定是工傷
事情發生后,王紅上班的公司向慈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過調查,慈溪市人社局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該起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對此,趙某不服,將慈溪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趙某認為,妻子是在上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被告慈溪市人社局不能排除妻子系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立法本意,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應當認定妻子的死亡構成工傷。
妻子死亡后,他一人還要撫養兩個子女,生活壓力非常大。被告片面理解法律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剝奪了妻子及其家人依法可享受的工亡待遇的權利,故請求判令撤銷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認為是惡劣天氣引發的單方事故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依法向余姚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和刑事偵查大隊對王紅死亡一案進行調查,兩單位分別出具情況說明,講述了案發經過。
對于王紅溺水死亡的原因,余姚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認為無證據證明王紅有被侵害跡象,可以排除他殺嫌疑;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則認為無證據證明王紅的死與第二方有交通事故的必然聯系。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趙某妻子在上班途中溺水身亡的原因,根據公安和交警部門的認定,應為惡劣天氣等原因引起的單方交通事故。
此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其死亡事故情形也沒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法院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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