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當地一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并經多次轉包。
2011年3月24日,一施工人員在干活期間,因不慎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之后,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建筑公司不服氣,向當地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之后又狀告勞動部門要求撤銷工傷認定。幾經波折,當地政府和法院均認定施工人員的工傷賠償責任應由建筑公司“買單”。
律師稱,此案警示一些施工企業在層層轉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勞動法律風險。而勞動者遇到上述情況,也要敢于走法律程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雇工摔骨折人保局認定工傷
簡君請傅平在8#樓四樓沖洗墻面時,因腳手架方料斷裂,傅平從四樓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新余市人保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傅平在該事故中所受傷害為工傷
新余市仙堯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仙堯公司)認為自己很冤,不明白“毫不相關”的工傷賠償責任何以要自己承擔。
事件源于仙堯公司將工程轉包。
該公司承包新余信達·麗城項目8#樓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盧軍,盧軍則將8#樓外墻貼磚分包給簡君等九人,而簡君等九人又將外墻磚刮縫項目分包給敖軍、傅華。
敖軍、傅華在施工過程中雇請了傅平、陳小某、陳三某,接受其監督、管理、支配、發放工資。
2011年3月24日,簡君請傅平在8#樓四樓沖洗墻面時,因腳手架方料斷裂,傅平從四樓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于當日入院治療,6月29日出院。
當年7月27日,傅平向新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新余市人保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后者根據有關規定認定傅平在該事故中所受傷害為工傷,于2012年3月12日向仙堯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傅平出了事故怎么找公司?”仙堯公司認為傅平找錯了地方。
仙堯公司不服,對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提出行政復議。此后,新余市政府維持了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
對此,仙堯公司向新余市渝水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違反法定程序,且適用法律錯誤,要求撤銷其工傷認定。
法院判決用工主體單位擔責
仙堯公司作為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法人,在整個工程的層層發包中,是惟一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應當承擔傅平的用工主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新余市人保局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責。而傅平受簡君雇請,在仙堯公司發包的工地上受傷事實清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以下簡稱“原勞動部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法院認為,仙堯公司作為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法人,在整個工程的層層發包中,是惟一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應當承擔傅平的用工主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9]行他字第12號答復的精神,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傅平與仙堯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予以認定,是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其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2012年11月28日,新余市渝水區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認定仙堯公司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決維持新余市人保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須先確認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
在發包、招用事實清楚,“原勞動部通知”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直接確認公司與傅平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不需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加以確認。因此,所作工傷認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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