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撞身亡,算不上工傷?近日,浙江金華婺城區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審理,一審撤銷被告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2年7月9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汪某是某單位合同工。2012年4月14日上午,汪某中午外出吃完飯,步行至金東區李漁東路王坦社區地段,準備乘坐公交車回單位上班。13時33分許,汪某跨越道路中央隔離綠化帶,由南往北橫過道路時,被一輛輕型普通貨車撞倒,經文榮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調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汪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2年5月8日,汪某的丈夫丁某及汪某的單位向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7月9日,金華社保局認為汪某遭遇交通事故是在金東區李漁東路王坦社區地段,其事發地段與日常往返單位與居住地之間路徑存在較大偏離,且不是其上下班時往返于單位與居住地通常經過的路徑,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屬于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丁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維持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丁某不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于2013年1月9日向婺城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婺城區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汪某單位住所地到事故發生地;及單位住所地到汪某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方向。但其在中午休息時間與丈夫、女兒外出吃中飯、挑選地磚,屬于生活合理需要。在發生事故時,汪某準備橫過道路去乘坐公交車到單位上班,其目的地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并無居住地址與單位地址“通常經過路徑”的限制性要求。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與本意看,本案認定為工傷,更能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最后,婺城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2年7月9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被告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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