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劉師傅,明知自己電工作業操作證已過期,偏偏接受他人雇請給一家企業裝修,結果從高處墜落摔傷,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劉師傅向雇主索賠37萬余元。昨天,記者從江東法院得知,法院一審判劉師傅承擔30%賠償責任,另外24萬余元則由雇主方賠償。
施工時遭電擊摔落受傷
劉師傅快50歲了,是寧波本地的農民,多年來都做電工活計,手藝不錯,經常有相熟的朋友為他介紹活兒。
去年4月,劉師傅經人介紹給一家外貿公司辦公場所做裝修。沒想到在室內安裝頂燈時,他被電擊中從高處墜落,后腦著地昏迷。工友趕忙把他送到醫院急救。
住院近40天,再加上之后的護理費、誤工費,損失巨大,經鑒定,劉師傅為九級傷殘。但該外貿公司僅墊付了1萬元醫藥費后就不再支付其余費用。
去年年底,劉師傅到江東法院起訴李經理所在的外貿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37萬余元。
操作證過期自己擔責30%
開庭時,李經理完全否認了劉師傅的說法,壓根不承認自己曾經雇傭過劉師傅。
經法院調查,確認劉師傅施工的地方正是這家外貿公司承租的。同時,法院也發現劉師傅持有的特種人員操作證發證日期為1994年1月,于1996年1月進行了第一次復審,后未進行復審,操作證的有效期已經過了。
法院經過依法審理認為,劉師傅受李經理的外貿公司雇傭,雙方存在勞務雇傭關系。李經理關于承攬關系的抗辯,缺乏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劉師傅在從事電工作業過程中受到損害,雙方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劉師傅在事故中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外貿公司作為雇傭方,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最終,根據損失的實際情況,判決貿易公司賠償劉師傅2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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