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時一年半,歷經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多個程序后,一起民警連續加班后于步行下班途中摔傷的工傷認定案件仍未能有明確結果。2012年8月27日,二審法院裁定該案中止訴訟。
這是一起實踐中典型的疲勞與工傷認定之爭。
2011年1月20日晚22時許,某派出所民警杜某從派出所加完班步行回家途中摔傷,經轄區內醫療機構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6月30日,杜某向轄區內人力社保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稱其摔傷是因為連續加班疲勞所致,請將其摔傷認定為因工受傷。
轄區內人力社保部門通過對杜某當天值班的同事、杜某摔傷現場的群眾、出警民警等進行調查,基本核實了杜某的受傷情況:2011年1月20日,杜某在該區體育館連續值班一整天至晚上21時,后乘坐同事駕駛的警車離開。當返回派出所時,杜某下車稱到到所內辦點事。22時左右,杜某離開派出所步行回家途中突然摔倒致傷。
根據當時尚在施行的《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63號)(已于2012年2月3日廢止)的規定:“在上下班必經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但杜某一案既不屬于交通事故,也不是受到自然災害、他人暴力、動物傷害等外界因素致傷。因此,該區人力社保局依法認定:杜某2011年1月20日受傷不屬工傷。
認定書送達后,杜某對認定結論不服,向該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該區人民政府經過審查,維持了該區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后杜某又向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杜某在事發前進行了較長時間的加班工作,身體處于疲勞狀態,杜某是因過度疲勞后,導致行走時摔倒致傷,疲勞過度不是行為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故杜某的情形符合《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63號)規定的“在上下班必經途中,受到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2012年5月28日,該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區人力社保局做出的關于杜某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012年5月28日,該區人力社保局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后,于2012年8月27日,裁定該案中止訴訟。
本案中,如果杜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摔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63號)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本案的關鍵就在于,杜某是在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摔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應當認定為工傷。當時施行的《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63號)也規定:“在上下班必經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杜某受傷沒有任何外因所致,因此不符合前述兩個規定的認定條件,不屬于工傷。工傷認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所以該區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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