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的榮女士本想早點下班回家休息,沒想到快到家門口發生了車禍,傷情嚴重。榮女士想申請認定工傷,可單位說她擅自脫崗,不僅不能享受工傷待遇,而且還要接受內部處罰。昨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給了榮女士個說法,支持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為她作出的工傷認定。擅自脫崗遇車禍單位不承認是工傷
榮女士受雇于鄭州市航海路上一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做保潔員,家住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由于路遠,榮女士每日騎電動車上下班。
2011年3月8日20時15分,下班回家的榮女士騎車在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與經南五路交叉口與一輛出租車相撞后,頭部著地,傷情嚴重,肇事司機駕車逃逸。事發后,她的家人向她所在的物業公司報告了此事,希望公司能為其申請認定工傷,她等到的卻是公司對她的處罰通報。
原來,榮女士的上班時間是7:00-11:00、13:30-17:30。事發當天,因為夜班保潔員有事,經主管同意,榮女士便將自己的下午班和夜班人員作了掉換,夜班時間應為17:30-20:30。當天19:50,榮女士做完保潔工作,簽過到、交過鑰匙,完成下班手續后離開了單位。
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認為:“出事的時間是20:15,此時她應該在崗上,卻在家門口出了車禍,這是嚴重的脫崗行為。按照公司考勤紀律,我們對她作出了處罰通報。她違反了公司的考勤紀律,事發時并非下班時間,更不屬于下班途中,這起事故的發生和工作無任何關聯性,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
市人社局:應認定為工傷
去年8月9日,榮女士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經過補正審查,于8月16日受理了她的申請,并通知雙方舉證。通過審核證據,市人社局認為榮女士確系該物業公司職工,其受傷事實清楚,而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榮女士不構成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10月16日,市人社局為榮女士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官支持市人社局的認定
對于市人社局的認定,物業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被駁回后,又向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公司雖然提交了部分證據,證明榮女士當日提前離崗,但榮女士是在做完保潔工作簽到、交鑰匙,完成下班手續后離開單位的,且出事地點在回家的路上,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公司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物業公司請求撤銷市人社局為榮女士作出的工傷認定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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