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海燕在一家賓館做洗菜工。
2010年11月,趙海燕乘坐兒媳的電動車去上班。在賓館門口,趙海燕下車準備去保安室打卡時,摔倒在地受傷。
后趙海燕向工作的賓館負責人提出,要求賓館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但遭到賓館方反對。賓館方認為,趙海燕乘坐兒媳電動車在賓館門口外,在電動車尚未停穩時下車摔傷,不是工傷。趙海燕遂向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1年3月,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趙海燕在賓館門口,準備工作前摔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二)項規定,認定為工傷。賓館不服,向上饒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1年8月,上饒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文中人物均為化名)(首席記者程呈整理)
□斷案
法院認為,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上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有了修改,第14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點(包括自愿加班)或者處理用人單位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的途中。“主要責任”,應以道路交通等有關部門認定的結論為準。比如無證駕駛、駕駛無證車輛、酒后駕駛、闖紅燈、逆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造成自己傷害的,均屬于本人主要責任,均不得認定為工傷。
事故發生的地點可以是城市街道、鐵路、或是水上。在本案中,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二)項規定,職工有“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人,應當認定為工傷。趙海燕在上班前準備去保安室打卡時,在賓館門口摔倒在地受傷符合上述規定,應認定為工傷,原告單位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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