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律師詳釋《廣東工傷保險條例》新規
2012送“法”進企最新立法解讀、判例評析與用工企業指引大型公開課日前在廣東智通職業培訓學院舉行。東莞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蔣四清現場與企業人力資源從業者分享了修訂后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的“實戰”經驗,分析了多種特殊情況下的工傷。
“提前下班”后受傷與企業無關
蔣四清稱,新規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均可認定在工傷范圍之內。
那么,“提前下班”的受傷算不算工傷呢?蔣四清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
員工小李因私事在上班期間外出,突發車禍,住院治療后,其家屬要求企業按照“工傷”向小李支付全額理賠金。經勞動部門鑒定,小李在無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外出,不屬于工傷認定范疇之內。
釋法:
蔣四清表示,在員工上下班途中的時間界定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員工在下班打卡后,或在辦公場所拖延處理其他事宜之后在下班途中受傷,如果有適當的理由證明員工延遲下班有因,或者按照常規的線路回家,該下班時間屬于工傷認定時間之內。但是員工在無工作任務的前提下離開辦公場所,發生事故與企業無關,則不判定為工傷。
“非常規”下班路線亦可認定工傷
“非常規”時間的下班途中遇到的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但“非常規”下班路線的受傷卻可能導致相反的認定。
案例:某公司員工夜間加班結束后,因李想(化名)與張麗(化名)的住所方向一致,李想則開車送張麗回家后,再繞道返回自己的家中。不幸在繞道途中遇車禍,由于該路線并不是李想常規回家的路線,事后,公司認為,如果李想沒有送張麗回家也不會如此“倒霉”。那么,這場車禍給李想帶來的精神和經濟損失應該由誰承擔?
釋法:
對于這種情況,蔣四清認為,如果按照規定,非常規的上下班路線所遇到的傷害應不屬于工傷范圍界定之內。但出于人情關懷和常理道德,李想送張麗回家是對于同事的關心和幫助。不幸遇到的傷害也屬“事出有因”,應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該公司為員工買了工傷保險,那么李想的賠償費用將可以由保險基金承擔。
建議:企業一定要足額買工傷保險
在企業員工遇到意外傷害時,如何控制或減少企業所承擔的風險?蔣四清為企業支招:第一時間采取主動關懷,了解員工受到傷害的原因、經過,并掌握第一手能證明員工受到傷害的人證和物證。若員工認定為工傷,處理時間拖得越久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可能越大。
蔣四清同時提醒,企業一定要足額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這樣一旦認定員工工傷,員工的醫療費用或補助金將由“工傷保險”承擔,大大減少了企業的理賠風險。如果企業未購買工傷保險,按照工傷新規的規定,員工一旦因工傷死亡,其一次性補助金將至少為47萬元。“這個補助金數額是按照2011年的城鎮居民人均支配收入2.39萬元估算的。”蔣四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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