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上班時兩職工因私事打架,一人受傷,傷者是否構成工傷?2012年3月27日,溫嶺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這種情況不構成工傷。
江西省贛州市人宋雪明(女,40多歲)原是臺州市振雄鞋業有限公司職工,與她的同事張小蓋(男,20多歲)同在一條流水線上的相鄰位置工作。2010年12月27日下午2點40分,張小蓋在他工作的流水線上,一邊操作,一邊哼著不知什么歌曲,宋雪明以為張小蓋在取笑、嘲弄她,兩人就吵罵起來,繼而動起手來。張小蓋打了宋雪明一耳光,宋雪明則用手中的鞋楦砸在張小蓋的頭上。很快兩人被勸阻并拉開,宋雪明回到自己的位置上繼續工作。但張小蓋感覺自己吃了虧,突然間用一把工作中使用的鐵鉗子砸向宋雪明背部,導致宋雪明T6椎體骨折,脊髓挫傷。經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后,最終還是落得雙腿殘疾的嚴重后果。
2011年7月27日,張小蓋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他自己及其家屬僅賠償了宋雪明小部分醫療費用。同年7月29日,溫嶺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下稱人勞局)受理了宋雪明的工傷認定申請。同年9月28日,人勞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宋雪明不服,于2012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勞局的非工傷認定。
評述: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解釋“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宋雪明受傷是否與履行流水線上的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顯然,宋雪明以為張小蓋唱歌取笑自己而與張小蓋發生爭執并被打傷,其受傷與其履行的工作職責沒有直接聯系,也沒有因果關系。法院認為人勞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為此溫嶺法院一審判決維持溫嶺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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