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宿舍不住,自行在外租房。下班回去途中受傷,人社部門認定工傷,公司不服起訴被法院駁回。
人們在工作地與住宿地之間,容易發生各種情況:比如買煙受傷、比如放假回家受傷、比如早退回家受傷、比如延遲下班回家受傷……這些算不算工傷?我們在這里列舉一些法院判決的案件,或許可以作為你的參考。
案例1 不住宿舍 回租住地受傷
2010年10月13日晚7點50分,郫縣川纜公司質檢員工小李騎電動車下班回家,途經郫縣犀浦鎮五糧村路段一處下水道時,因井蓋未蓋,跌入受傷。2011年7月,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
“小李受傷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同時交警部門僅出具事故證明,未劃分事故責任。”川纜公司認為市人社局認定事實錯誤,起訴至郫縣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這份認定。法院認為,小李作為外來打工人員,其在川纜公司的宿舍并不是唯一的居住地點。綜合考慮川纜公司與小李租住地及事發地的位置關系,可以確定事發地點在小李下班的合理路線范圍內。綜合考慮事發地點與公司之間的距離、晚上的能見度以及當事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等因素,可以確認事發時間在小李下班的合理時間范圍內。
日前,法院判決駁回川纜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2 公司放假 回居住地受傷
2010年6月3日中午,四川元冠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元冠公司)員工周某因公司下午放假,騎一輛無號牌的摩托車回其居住地郫縣古城鎮。途中與一小客車相撞受傷,周某負次要責任。周某申請工傷認定獲得支持。元冠公司不服告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簡稱市人社局), 認為周某受傷時間不是下班回家時間,地點也非下班回家途中,請法院撤銷工傷認定。
郫縣法院查明,周某居住地為郫縣古城鎮,從元冠公司到郫縣古城鎮的其中一條路線可途經郫縣迎賓大道弗萊明戈路口,屬于合理路線。法官認為周某系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受傷的基本事實。
日前,法院維持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周某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案例3 下班路上 買煙被撞身亡
據遂寧日報2010年9月21日報道:2009年8月8日,遂寧南強鎮居民楊福在下班回家途中,過馬路買煙被一輛摩托車撞倒,因搶救無效身亡。楊福的妻子找到他上班的建材廠索賠,該建材廠認為楊福是去買煙才被車撞的,這和工作無關,不屬于工傷而拒絕賠償。2010年9月,遂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最終認定楊福之死為工傷。
案例4 提前下班 員工發生車禍
據紹興縣報2010年9月16日報道: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湯女士提前擅自離崗回家,在途中出了車禍,成為植物人。事發后湯女士所在的公司認為,當時湯女士提前15分鐘下班,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勞動部門認為,湯女士擅自早退,那屬于員工和公司之間的企業內部管理與被管理的問題,或者說是湯女士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而違反勞動紀律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湯女士發生事故時屬于“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法官剖析
郫縣法院行政庭曹法官分析,下班回家路上改變路線,比如去買菜、接小孩放學、會朋友等情況,如果所占用時間不長,有一定連續性,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較大。比如妻子去等丈夫下班,丈夫剛好加班好幾個小時,結果回家途中出了車禍,這種情況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較小。
曹法官介紹,針對上班遲到的情況,一般為堵車或者晚起原因導致,傷者需要自己舉證,一般對認定工傷不會有太大影響,但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具體看遲到多久,是否在合理范圍之內。針對推遲下班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因工作原因推遲,毫無疑問其受傷屬于工傷。否則,認定工傷要受影響。總體講,認定工傷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考慮是否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及明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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