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由于當初只是口頭談了工資待遇,沒有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自己在下班乘車途中遭遇車禍,老板在支付一定醫藥費后銷聲匿,致使我們的治療及索賠陷入困境。”蘭州市西固區河口鄉沙溝門村民張某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
張某在一家工廠上班,前不久他與5名工友下班后乘坐一輛三馬子回家,車行到中途時與一輛貨車相撞,所乘人員全部受傷,其中張某與另外兩名工友傷勢最重。剛住院期間,張某所在工廠老板態度積極,不但繳清醫療費,而且表示會負責到底。可是在治療一段時間后,老板就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他們只好回家養病。由于當初上班時只與老板口頭談了每月工資,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突然遭遇車禍,導致他家中經濟陷入困境。目前,腦部受到重傷的張某說話已經含糊不清,走路也得家人攙扶才行。對此,心中深為自己當初沒有和工廠簽訂勞動合同而后悔的張某,希望通過本報呼吁,工廠老板能按工傷給予他們相關賠償。
說法
問: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算工傷被《工傷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刪除,其合理性在哪?
答: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這份《工傷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刪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做出了這樣的解釋:一是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在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還沒有出臺,當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很難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二是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有重復賠償的可能,有違公正。
問:將這條從工傷條例中刪除,會不會影響工傷保險的保障?
答: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此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從工傷認定范圍中刪除,并不會影響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原理。
實踐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如果再將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則操作難度更大、引發爭議更多。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未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鑒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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