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某電子科技公司租借了××路某大樓的18樓作為辦公場所。當天上午9時許,張先生在一樓大廳等電梯時不慎摔倒。經醫院診斷為右顴弓骨折。接到工傷認定的申請后,勞動保障局認定張先生是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活動受到意外傷害,屬于工傷。但公司卻認為,張先生摔倒的地方并不是工作場所,不應認定為工傷。該公司于今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
[說法]法院審理后認為,某電子科技公司與張先生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張先生到達公司底樓大廳等候電梯時不慎摔倒,此電梯是到達公司的正常之路,因此大廳和電梯是公司工作場地的延伸。勞動保障局認為張先生是在工作場所的延伸地和預備性的工作時受傷,并作出工傷認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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