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06年2月,江蘇某高校即將畢業的大學生曉燕獲悉江蘇省海門市某家電設備公司欲招收一名辦公室文員后,遂持所在高校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應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曉燕擔任的職務為辦公室文員,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三個月,從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試用期月薪為500元。試用期滿后,根據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工作效益評定級別或職務后確定月薪。協議簽訂后,曉燕即到家電設備公司上班。此時,曉燕的畢業論文及答辯尚未完成。2006年4月21日,曉燕因發生交通事故未繼續到公司上班,在治療和休息期間,她完成了論文及答辯,并于當年7月1日大學畢業。2006年11月8日,曉燕向勞動部門提出認定勞動工傷的申請。同時,家電設備公司也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對此,曉燕提出反訴,請求確認試用期月薪500元等條款違法,要求家電設備公司按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發放月薪,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保險金。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曉燕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仍屬在校大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協議書自始無效,遂作出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駁回曉燕反訴請求的裁決。曉燕不服裁決,遂向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與家電設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原告曉燕與被告家電設備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合法有效。
一審判決宣告以后,家電設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8年4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決維持原判,駁回家電設備公司的訴訟請求。2008年6月,在曉燕的再次申請下,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認定了曉燕的工傷并且將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家電設備公司。
??? 焦點
要想享受工傷待遇,必須要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要確定勞動關系,必須確認勞動者與用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準大學畢業生是否具備勞動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作為一種新型案件,此案的審理不僅涉及到《勞動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的法律沖突,而且此案的判決結果,對準大學畢業生和在校大學生就業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導意義。
??? 評析
一審原告曉燕在庭審中訴稱,2006年2月,被告發出招聘啟事招收辦公室文員,原告獲悉后持XX大學發給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應聘,經被告家電設備公司負責人面試后同意錄用,并于2006年2月27日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書》。后被告向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該勞動合同無效。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裁決,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原告認為,自己已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就業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學校已經向其發放了雙向選擇推薦表,具有到社會上就業的資格,推薦表中已載明了大學尚未畢業的事實,公司錄用時進行了審查,自己不存在隱瞞和欺詐,法律也沒有禁止在校大學生就業的規定,所以,自己具有勞動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有效。
被告家電設備公司辯稱,原告曉燕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在校大學生,其應受學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時具有勞動者的身份,不可能成為企業職員,因此,曉燕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正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另外,原告要求確認勞動合同有效,其目的是為其交通事故要求被告辦理勞動保險,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部門不可能為在校學生進行投保。
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在社會上引起了重大的反響,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曾就該案進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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