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系濟南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他的家位于離工廠5公里的濟南某鎮,每天張某都騎電動自行車到單位工作。某日張某在去公司上班的路上,被相向而行的小汽車撞倒在地,造成張某受傷,并且其電動車也嚴重受損,張某及時被過往群眾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后經法醫鑒定,張某為4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經交警赴現場勘驗后作出責任認定,張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并沒有責任,事故是由于汽車駕駛員酒后駕駛所致。
事后公司認為,張某是遭遇交通事故所傷,與其工作無關,所以沒有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張某也未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康復后,張某向單位提出承擔相關費用的要求,在遭到拒絕后,以勞動爭議為由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張某受傷是否系工傷,應當首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性質,此后對于工傷待遇不履行才可提起勞動仲裁,所以仲裁機構對于案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于是,張某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且提交了相關證據。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認為,張某是在去單位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對張某的受傷依法做出工傷性質認定,并且將工傷認定結論通知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最終,張某依法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
【評析】
在本案中,受傷職工請求勞動仲裁機構的救濟遭到拒絕,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勞動者對工傷認定程序缺乏正確的認識,張某曲折的救濟過程提示我們,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必須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這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必經階段。
一、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的必經程序。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申請對工傷性質予以確認的行政行為,工傷認定權歸屬于行政機關,也就是說,只有勞動行政部門才具有工傷性質的決定權,沒有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其他機關無權依工傷待遇予以處理。所以,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的必經程序。
在本案中,由于用人單位和張某都沒有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他的受傷性質處于不特定狀態,至少可以說他的受傷性質還不能說是工傷,其要求單位予以給付“工傷待遇”是沒有根據的,并且以工傷為由提起勞動仲裁也是缺少認定程序的。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張某受傷是否系工傷,應當首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性質,此后對于工傷待遇不履行才可提起勞動仲裁,這樣的處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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