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訴人:李某,男,49歲,某汽車運輸車隊汽車修理工。
被訴人:某汽車運輸車隊。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汽車運輸車隊經理。
李某因不服某汽車運輸車隊在其因工負傷醫療期間扣發其工資的行為,于1995年2月14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調查核實情況]
某汽車運輸車隊修理工李某1994年4月15日受車隊指派在一輛貨車安裝噴水桶時,不慎從汽車涼棚架上摔倒在水泥地面上,造成右腳骨折錯位。1995年4月25日醫療終結后,李某經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殘九級。但運輸車隊在李某受傷期間,沒有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落實其工傷待遇,而是根據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比例發放工資。且從1994年10月起,又以單位虧損發不出工資為由,停發了李某的工資,其住院醫藥費未全部給予報銷,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陪護費分文未給。為此,李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分析意見]
通過調查核后,仲裁委員會診為,李某因工負傷情況屬實,應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待遇,某汽車運輸車隊的作法應予糾正。
[調解結果]
通過仲裁委員會的政策宣傳,運輸車隊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主動如數補發了李某的工資及應享受的其他待遇。
[經驗教訓]
1.這起因工傷待遇引起的勞動爭議,其爭議的焦點就是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能否作為處理勞動關系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因工作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根據這條規定,車隊應責無旁貸地支付李某的全部工資及醫療費用等,雖然單位訂有制度,但它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本案中,車隊制定的享受工傷待遇的標準與上述規定相悖,因此不能作為依據。
2.雖然《企業法》賦予了企業一定的權利,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一些規定,但這些規章制度必須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能超越國家法律、法規的權限,更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企業的規章制度只能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化,只能是更利于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這樣才能使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維護。因此,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企業規章制度必須廢除。企業也不能依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來處理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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