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27歲的金壇市朱林集鎮人嚴網庚,于1998年到華陽水泥廠(后該廠被盤固水泥有限公司收購)工作,工種為旋立窯機修工。2003年10月,嚴網庚騎摩托車不慎摔倒,造成頭部左側顱內受傷。經金壇市中醫院治療后基本康復。嚴網庚發生交通事故后多次要求上班,公司一再拒絕。 2004年2月1日,在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嚴網庚向車間出具了“上班期間出現任何事情,自己負責任何后果,與車間無關”的書面保證,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同意其回公司繼續上班,并安排其做機器巡檢工。
上班摔傷單位免責?
2004年8月7日上午10時許,嚴網庚一人在日產500噸旋窯線熟料入庫鏈斗機尾部處地平面巡檢時,突然暈倒在地摔傷,后被同班工人鄭郁華發現,當即向車間主任匯報,車間主任遂組織人員將嚴網庚送往薛埠醫院救治,后轉至金壇市中醫院治療。金壇市中醫院診斷嚴網庚的傷情為左顳葉腦挫傷伴腦內血腫。
2004年9月6日,嚴網庚出院,其妻陳華于次日向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嚴網庚進行工傷認定。該局受理后于2004年9月13日向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發出了舉證通知書,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提交了《關于嚴網庚受傷的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據,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后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 “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工傷認定企業不服
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于2004年11月19日向金壇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金壇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的決定。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仍不服,于2005年1月20日向金壇法院起訴。
法院向金壇市中醫院主治醫師李成林進行了調查。李成林陳述,嚴網庚在2004年8月7日受傷和2003年騎摩托車受傷均是由其擔任的主治醫師,嚴網庚2003年出院時已基本康復;2004年8月7日,嚴網庚摔倒,有可能是其2003年受傷的后遺癥頭暈而導致的,也可能是被絆倒的,但后一次的傷不是前一次的舊傷復發,而是另外跌傷的。
嚴網庚在庭審中稱,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嚴網庚的受傷屬于舊病復發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他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滑倒受傷的,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金壇法院經審理認為,嚴網庚在2004年8月7日巡檢機器時摔倒受傷,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給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關于嚴網庚受傷的情況說明》也可以證明。法院對李成林所作的調查可以看出,嚴網庚所受之傷本身并不屬于舊傷復發,這在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的訴狀中也有所反映。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嚴網庚的受傷是由于其舊傷復發這一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是針對嚴網庚倒地的原因提出的,其對這一主張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發出舉證通知后,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所舉的證據未能證明嚴網庚在2004年8月7日受傷,與其在2003年10月發生交通事故所受的傷有因果關系。
因此,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要求嚴網庚所寫的保證書違反了勞動法律的規定,不能作為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免除工傷責任的依據。故此,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予以維持。遂于2005年5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告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嚴網庚的工傷認定決定。
終審判決認定工傷
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于2005年6月2日向常州市中級法院上訴,認為嚴網庚是因為突然暈厥倒地后受傷,其當時并沒有受到事故傷害,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一審過程中也未能提供嚴網庚受傷是因為事故傷害造成的相關證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嚴網庚此次受傷不屬于工傷范疇。
常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嚴網庚在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進行巡檢工作時,突然暈厥倒地致其頭部受傷,符合認定工傷的規定。盤固水泥集團有限公司未能向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嚴網庚在工作過程中所受事故傷害為非工作原因所致。一審判決維持該工傷認定是正確的,遂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4日作出[88]民他字第1號《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侵犯,“工傷概不負責”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認定無效。”
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這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網庚發生交通事故后多次要求上班,公司一再拒絕, 2004年2月1日,在公司的要求下,嚴網庚向車間出具了“上班期間出現任何事情,自己負責任何后果,與車間無關”的書面保證才讓其上班,這是違反憲法和有關勞動法規的,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該承諾屬無效民事行為。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證明金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有工傷認定的職權。該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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