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先生是某電機廠的一名職工。2002年9月,齊先生在工作期間被嚴重摔傷。當時,單位為齊先生支付了所有的醫藥費,但卻沒有為他申報工傷。而齊先生本想按規定自己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因傷情不穩定,一直在斷斷續續的治療之中,就把這事兒暫時放了下來。
2004年10月29日,齊先生向勞動部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不久,勞動部門就以其申請“超過了時效”為由,駁回了齊先生的請求。此后,齊先生雖然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請了復議,但仍然沒有得到支持。
勞動部門不予受理的依據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及《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根據該條例及辦法的規定,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齊先生在受到傷害兩年后,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顯然超過了這一時效規定。
齊先生:不受理沒道理
齊先生不能認同勞動部門的說法,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勞動部門為他作出工傷認定。
齊先生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認為,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前,原來適用的有關工傷保險規定中,并沒有對職工申報工傷有時間上的限制,受到傷害的職工,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對申報期限作出了規定,但該規定不應該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條例實施前已經發生的傷害,其申報期限應該自該條例實施后一年內,否則就失去了其合理性。例如齊先生這種情況,其受到傷害的時間在新條例實施以前就已經超過了一年,按照原有的規定,他是可以隨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但新條例一實施,按照勞動部門的說法,他就喪失了這種權利。可新條例頒布前,誰又能知道新條例會對申報期限做出“一年”的規定呢?所以,法律是不應該有這樣的溯及力的。
法院:原告主張沒有依據
針對齊先生代理人的意見,勞動部門在庭審答辯中堅持認為,根據現行的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就應該在受到事故傷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齊先生提出申請時,已經距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了兩年,因此勞動部門不能受理。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齊先生的情形就屬于這種情況。而且,齊先生主張“一年”的申請時效應該從新條例施行后起算,缺乏法律依據,于是支持了勞動部門的觀點,駁回了齊先生的請求。
在談到對本案的看法時,有關人士認為,齊先生遇到的問題,實際上反映了新舊勞動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方面的一些不完善。而這種不完善,直接導致了齊先生原本合法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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