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4日,蔣某和張某在宿舍和工友賭博,因發生口角,被工友用敲碎的啤酒瓶插傷面腮、鼻梁、手、腳等多處部位,后送醫院縫了幾十針,傷人者隨后逃跑,一直未能抓捕歸案。
受傷后,兩人自行借錢完成前期治療,但由于醫藥費已經用完,醫院不再給他們提供治療,于是他們向所在企業求助。但企業以“非因工受傷”為由,不給醫療補助。隨后他們又去找派出所,派出所表示,已經立案對傷人者進行追捕,自己沒有追討經濟方面的權力。
律師點評:本案與案例一有相似之處,蔣某和張某在與工友打架斗毆中受傷,屬于一般民事侵權,應當找打傷他們的工友賠償其醫療費。但蔣某與張某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根據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可以享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因此蔣某和張某可以要求企業支付其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的標準不得低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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