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付“用工荒”,某公司決定利用寒假,招聘一些中學生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2010年1月4日,年僅15歲的小蒙也成了受聘者中的一員。三天后的中午,即將下班時,由于打磨機突然出現故障,一根長約1厘米的鋼絲飛出擊中小蒙的左眼球,導致左眼球穿通傷,左眼外傷性白內障。經過手術,孩子的左眼球晶體已被替換,但視力已經由過去的1.3降至0.3,甚至不得不戴上散光眼鏡。小蒙家人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公司則以其與小蒙之間的勞動關系違法,小蒙不屬可以獲得工傷的主體為由拒絕。
法院審理后于日前作出判決:對小蒙應當視同工傷,公司必須對其給予工傷賠償。
一方面,非法用工并不影響公司成為工傷事故賠償的主體?!督故褂猛ひ幎ā分兄赋觯和な侵肝礉M十六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也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中表明:非法用工單位因工傷事故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非法用工單位也應給予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一次性賠償金。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已明確,這里所說的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另一方面,因非法用工致傷也應當視同工傷。《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金。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也指出:“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其表明:獲賠主體包括童工,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應當享受一次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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