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再就業人數逐年增加,由于相關法律規定不明,案件裁判結果不一。
到了退休年齡,李軍(化名)從原單位退休,但李軍不服老,又到另一家公司打工,誰知在工作中受傷。這是否屬于工傷引起一系列的官司,并給司法機關帶來難題———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的人在務工中發生傷害,究竟算不算工傷?一審、二審對此有不同定論。此案最終以李軍所受傷害不是工傷而告終。
由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資糾紛大幅增加,日前,武侯法院針對超齡勞動者的相關法律問題作出調研,建議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性質。
退休后再就業受傷 一審認定工傷
李軍原是四川一家工廠的職工,2003年企業破產后,李軍與工廠辦理了退休手續,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07年,李軍經人介紹來到另一家公司務工。兩個月后,李軍在工作中不慎受傷,李軍的妻子就此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軍所受的傷害性質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此后,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維持了這一不屬工傷的認定。
李軍不服氣,向法院提起訴訟。龍泉驛區法院一審后認為,法律并沒有將李軍這種退休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排除在職工外,也沒有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作。李軍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以,法院一審認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不當,判決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責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審改判 不認定為工傷
“他是退休人員,再次聘用遭受事故受傷害,應當通過民事途徑救濟。”宣判后李軍所在的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李軍與公司之間不形成勞動關系。成都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李軍退休后到公司務工,與公司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所以不應認定為工傷。最終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不屬于工傷的認定。
法律不明確 類似勞資糾紛大增
“近三年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資糾紛大幅增加。”武侯法院調研發現,在這些案件中,過半的超齡勞動者為臨時工作人員。“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對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屬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沒有作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否應為超齡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購買社會保險、負擔工傷保險,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對于此類案件,法院的認定存在困惑,案件裁判結果不一。”法院稱。
“用人單位最好在聘用超齡工作人員時,制作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聘用合同。”法院稱。法院建議,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二者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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