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下班、出差被車撞傷
判斷:算
依據:第九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二:司機違章肇事受傷
判斷:不算
依據:由于司機是特殊工種,職業危險性大。其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被交警部門認定為無責任或負次要責任的,一般會認定為工傷,反之則不能認定為工傷,可能還要賠償單位的經濟損失。
案例三:白領伏案工作落下頸椎腰椎病
判斷:目前還不算
依據:據國家有關職業病診斷機構解釋,受到國家經濟承受能力等的約束,頸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壓等病種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國115種法定職業病范疇。
案例四:在單位組織的比賽中意外受傷
判斷:視個案情況而定
依據:草案未有具體規定,但第九條第七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
案例五:為個體戶干活受傷
判斷:算
依據: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雇工。”
案例六:因工受傷,但單位未辦工傷保險
判斷:算,相關費用由單位支付
依據:第十三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案例七:領導讓陪客人喝酒喝出病
判斷:不算
依據:第十一條規定:“醉酒導致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案例八: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案例九:職工因工作患非典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由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案例十:在單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
判斷:算。
依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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