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孟小梅,女,48歲,系海潮服飾有限公司職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被一名騎自行車的男青年撞倒,到醫院檢查診斷為右鎖肩骨骨折。事后,孟小梅以上下班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意外傷害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負傷處理。公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請示,答復是按非因工處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答復意見,是依據改革后的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機動車造成的,算工傷,非機動車事故不算工傷。
在改革前,對企業職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傷的。因職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從事企業生產工作,因此,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沒有把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受傷納人認定工傷范圍。但隨著社會發展,國情變化,機動車輛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機動車輛屬高速運動的機器,容易發生對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別是城市中對上下班職工的事故傷害危險比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機關、事業單位首先規定工作人員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為工傷。為保障企業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過去的政策進行了修改補充,將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受傷、死亡,納人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適用條件作了嚴格限制:
一是企業規定的上下班時間;
二是上下班必經路線;
三是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四是與機動車輛相撞發生的傷亡。
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出來后,條件進一步放寬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為什么不適用于自行車相撞的事故呢?因為自行車屬人力車,與自行車相撞受傷多數是雙方都負有某些責任,事故比較多,傷情比較輕,不能由企業工傷保險包起來,因此,國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騎自行車相撞負傷納人工傷認定范圍。
【律師總結】
本案中,孟小梅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車撞傷,盡管對方負全部責任,但屬于非機動車撞傷,根據政策不能認定為工傷。企業應按非因工處理,而她可以請求肇事者給予傷害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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