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6月17日,上班第一天的臨時工汪環武就受傷住了院。用工單位——安徽省銅陵市營造集團雖全額支付了他的醫藥費,但不承認汪環武屬于工傷。營造集團認為,汪環武是由包工頭曹某找來做工的,并非營造集團的職工。
汪環武及其親屬準備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這件事情。然而,依照法律,勞動糾紛必須先經過勞動部門的仲裁,而按照有關規定,勞動局須拿到《工傷認定中請表》及《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后才能對爭議進行勞動仲裁。
可是要做工傷等級鑒定,必須由企業出具《傷亡事故報告單》,而營造集團卻不愿在《報告單》上蓋章。營造集團有自己的解釋:蓋章等于承認了汪環武是工傷,而是否是工傷正是雙方的爭議之處。蓋章,營造集團敗訴;不蓋章,汪環武無法訴訟。這件事究竟應該怎樣解決呢?
點評:
此問題曾是法律界人士爭論的話題之一,但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有了明確答案。
《條例》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條例》還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這個條例的規定執行。
這個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出臺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汪環武傷害事故雖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但至今尚未完成工傷認定,可適用新《條例》。他可以就事故傷害是否屬工傷先申請仲裁,若仲裁結果是工傷,再做工傷鑒定,以尋求相應的工傷待遇。
——摘自2004年3月16日《中國安全生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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