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對其作業人員未履行上述告知義務,或其作業人員未做到上述安全工作事宜的,發生了安全事故,其后果和責任均由分包人承擔。
2.2.24分包人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的開始工作(開工日期)之日起至勞務(專業)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為止。其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已包括在《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的勞務報酬或合同價款內,由分 包人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2.25分包人應將其進入施工現場的任何人員,在進場后的5日內,向工程承包人現場項目部提供附有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址、健康狀況、身份證號碼、進場日期等的花名冊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在退場前一天,應提交相應的退場花名冊。
2.2.26分包人應向工程承包人繳納安全協議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額,按勞務(專業)分包人實際進入施工現場的人數,每人200元計算。繳納方式為在承包人向勞務(專業)分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支付勞務報酬或合同價款時,由工程承包人直接(在應付款項中扣除)收取,工程承包人應向勞務(專業)分包人出具收取其安全協議履約保證金收據。該履約保證金,在本協議終止時,由工程承包人一次性結清(無息返還)。?
2.2.27分包人為履行上述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已包括在《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的勞務報酬或合同價款內,由分包人自行承擔。
2.2.27分包人未履行本協議義務,應依據本協議及《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或《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中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發生事故的應承擔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
3.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3.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分包人的項目經理應及時向承包項目經理進行書面報告,由工程承包人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須在24小時內抵達事故現場。由工程承包人組織分包人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分包人須全面配合工程承包人及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3.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分包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3.3工程承包人、分包人須根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結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相應的處罰與處理。
3.4因分包人未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導致事故發生或未杜絕事故的,工程承包人所遭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 其它有關部門的經濟處罰及其它直接經濟損失之總額,均作為分包人的違約金,由分包人支付給工程承包人,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分包人履約保證金或其它應付勞務(專業)分包人款項中直接扣除。
4.違約責任
4.1工程承包人違約責任
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協議第2.1款項下義務的,承擔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的經濟處罰與處理。
4.2分包人違約責任
4.2.1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在工程現場無安全生產責任明細,或無安全教育記錄的,首次應承擔500元的違約金,第二次檢查如故的,違約金按2倍計算,第二次如故的,違約金按3倍計算,以此類推。
4.2.2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在工程現場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無操作規程的,首次應承擔500元的違約金,第二次檢查如故的,違約金按2倍計算,第二次如故的,違約金按3倍計算,以此類推。
4.2.3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未能配備或足額配備具有安全管理、監督資格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按規定每少一員,勞務(專業)分包人須承擔1000元的違約,自檢查之起,每員每遲到崗一天,承擔200元的違約金。
4.2.4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的,每發現一例,分包人須承擔100元的違約金;進入現場時,未將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交工程承包人項目部交驗,未將其復印件在工程承包人處備案的,每發現一例,分包人須承擔50元的違約金。
4.2.5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在沒有承包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指導下,已具體實施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等工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屬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施工,分包人須承擔該工程造價的10%的違約金。
4.2.6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的作業人員在實施工某分部或分項工程時,分包人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的安全施工技術書面說明及交底,或其書面說明及交底記錄中沒有相應作業人員的簽字,每少一人在其書面說明或交底記錄上簽字,分包人應承擔20元的違約金。
4.2.7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的施工作業現場,沒有按本協議第2.2.9款的約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該安全警示不論其它合同是否有約定屬于分包人負責設置,但只要已有分包人作業人員在施工,此類標志,每少一處,勞務(專業)分包人應承擔100元的違約金。
4.2.8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的施工作業現場,沒有 按本協議第2.2.10款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約定采取相應措施,或暫時停止施工未做好現場保護的,每發現一次,分包人應承擔違約金1000元;因暫時停止施工未做好現場保護造成第三人傷害的,由勞務(專業)分包人全額承擔第三人的傷害責任。
4.2.9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的不符合有關衛生標準或工程承包人現場項目部規定標準的,按有關規定或工程承包人項目部的規定,對分包人的處罰額,作為分包人的違約金。分包人的作業人員或其它任何人員,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住宿的,每發現一員,分包人應承擔100元的違約金。
4.2.10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在無專項防護措施方案,或專項防護措施方案未得到相應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可能造成損害毗鄰在建工程或地下管線等處施工作業的,分包人應承擔1000元的違約金。
4.2.11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未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定,未采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的,按工程承包人項目部的規定的處罰額,作為分包人的違約金。因此被有關部門對承包人處罰的,該處罰額也作為勞務(專業)分包人的違約金。
4.2.12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在工程現場無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由分包人承擔500元的違約責任,分包人未按本協議第2.2.14款的約定設置齊全的安全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或在入口處無明顯標志的,該類安全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及其入口處標志,不論其它合同是否有約定屬于分包人負責設置,但只要已有分包人作業人員在施工的,勞務(專業)分包人應承擔1000元的罰款。
4.2.13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的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每發現一員(件),分包人應承擔50元的違約金;分包人對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無書面告知,若其書面告知未經作業人員簽字確認的,分包人應承擔每人次200元的違約責任。
4.2.14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其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或作業方式及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存在安全問題,但仍然有作業人員從事施工的,每發現一處,分包人應承擔1000元的違約金。
4.2.15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違章指揮或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或以來自其他任何一方的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未予拒絕的,每發現一次,勞務(專業)分包人應承擔1000元的違約責任。
4.2.16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在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無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無查驗記錄的,不論是由勞務(專業)分包人還是工程承包人或是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每發現一件(臺),分包人應承擔200元的違約金。
4.2.17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在使用的施工超重機械或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施,無驗收記錄或驗收未合格的,不論其提供者是何方,勞務(專業)分包人已在使用的,每臺(套、件),由分包人承擔1000元的違約金。
4.2.18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對所涉安全的機械設備、用具、設施、周邊環境、職工健康狀況、現場安全交底教育的檢查記錄少于每周一次的,每少一次,分包人承擔500元的違約金。
4.2.19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對其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在個人工作檔案中無記錄或記錄不足每年一次的,每人次,勞務(專業)分包人應承擔100元的違約金;對進入本工程的作業人員,無安全教育培訓及已考核合格記錄的,每人次,勞務(專業)分包人應承擔150元的違約金。
4.2.20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在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無具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的,分包人承擔500元的違約金。
4.2.21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對其從業的作業人員未按本協議第2.2.23款履行告知義務,或其告知內容不齊全,或其告知的書面文件無相應作業人員簽字的,分包人應承擔按每人次50元的違約金。
4.2.22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未為其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無相應保險單,按其未辦理保險單的人數,分包人應承擔每人50元的違約金。
4.2.23工程承包人依據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或工程承包人及工程承包人現場項目部的規定,對分包人的作業人員及其現場管理人員的處罰金額,均作為分包人的違約金。
4.2.24經工程承包人檢查發現,分包人已進場人員,未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附有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址、健康狀況、身份證號碼、進場日期等的花名冊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的,分包人承擔的違約金(按未提交花名冊的人數,第人每延誤的天數10元計算);退場前,未向工程承包人提交相應的退場花名冊的,由分包人承擔違約金(按未提交花名冊的人數,第人每延誤的天數10元計算)。
4.3分包人出現上述違約行為時,由承包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或項目安全管理員,或工程承包人安全主管部門向分包人發出《安全協議違約約金繳納通知單》(詳見附件格式),分包人應在接到此《安全協議違金繳納通知單》后的5個工作日,到工程承包人指定的部門繳納。若分包人接到《安全協議違約金繳納通知單》后的5個工作日內,未向工程承包人指定的部門繳納違約金;或分包人拒收《安全協議違約金繳納通知單》的,由工程承包人在分包人的安全協議履約保證金或其它應付分包人的任何款中直接扣除。
4.4分包人若對工程承包人發出的《安全協議違約金繳納通知單》不服的,應按本協議約定的爭議的辦法解決。分包人完全同意 并接受,在《安全協議違約金繳納通知單》下達后,其違約金先行向工程承包人繳納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其安全協議履約保證金或其它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按分包人通過本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工程承包人的《安全協議違約金繳納通知單》被駁回的,由工程承包人在被駁回后的5個工作內,將分包人已繳納的違約金或工程承包人已在其它應付勞務(專業)分包人的款項中扣除的違約金,退回給勞務(專業)分包人。
5.爭議
雙方應本協議的履行有爭議時,均應向工程承包人的工會提請裁決,也可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由工程承包人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協議裁定。
6.其它
6.1本協議已有約定的按本協議約定,尚未約定的未盡事宜,按國家、地方或行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6.2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副本由雙方分別各自提交主管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3附件:《安全協議違約金繳納通知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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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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