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乙方必須向甲方的調度部門和用電檢查部門報送變(配)電值班人員名單;如值班人員有變動時,必須書面通知甲方的調度部門和用電檢查部門。
10、乙方不得并列低壓雙路電源;用戶有自備發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接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不得使用電氣閉鎖。
11、乙方裝設的自備發電機必須經甲方審核批準后方可投入運行,對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者,一經發現用電檢查部門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并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2、未經甲方用電檢查人員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用戶供電。
13、甲方用電檢查部門對裝有非并網自備發電機并持有《自備發電機使用許可證》的用戶應單獨建立臺帳進行管理。
14、甲方和乙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事后應立即通知對方。
15、在電力供應暫時緊張時,或個別用戶確因生產需要安裝自備發電機組的,均按本規定辦理;但電網供電正常后應立即拆除,改為單電源用電。
?四、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運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后,應及時進行驗收。甲方不承擔因乙方電氣設備不合格引起的任何責任。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對可能危及受電線路廊道的樹木、竹子及時進行修剪或砍伐,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設備(含保護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設備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設備和人身事故及一切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為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規定處理。
6、乙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乙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六、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3、本協議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各執????份,自雙方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
4、本協議附件包括:
(1)供用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2)雙電源(自備電源)設備臺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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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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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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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